1 总则


1.0.1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我国城镇集中供热事业,提高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热水介质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蒸汽介质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热源出口至建筑热力入口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供热管网的设计。
1.0.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要求,并应与环境相协调。
1.0.4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等地区进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T50942的规定。
1.0.5 城镇供热管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供热介质参数及工程范围。
    热水管网供热介质参数适用范围与原版规范相同,定为温度不高于200℃。200℃热水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约为1.56MPa,故其工作压力定为不高于2.5MPa,同时可以满足大高差、长距离热网的需要。
    蒸汽管网的供热介质参数适用范围原版规范为压力不高于1.6MPa,温度不高于350℃,在当时可以满足多数工业用户的要求。但在目前新的形势下,为响应节能减排和产业发展需求,许多电厂开始意识到热电联产的重要性并大力拓展工业用户的用热,有些城镇产业园区的用蒸汽压力已达到了1.8MPa~2.0MPa,并已成功运行多年。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本标准将蒸汽管网供热介质的参数适用范围修订为:不高于2.5MP(2.5MPa饱和蒸汽温度为226℃),温度不高350℃。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自热源出口至建筑热力入口的城镇供热管网系统,即包括自热源至热力站的供热管网、热力站和自热力站至建筑的热水庭院管网。本标准除适用于以热电厂和锅炉房为热源的城镇供热管网,还适用于热泵机房、直燃机房等常规热源的供热管网。
    对于以地热或工业余热为热源的供热管网,本标准不涉及特殊水质处理的内容,水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可适用。
1.0.3 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的基本原则。城镇供热管网的建设规模、预留发展、建设时序、布置敷设等要符合城镇发展的要求,并且管网敷设、厂站建设要与城镇的环境相协调,体现了供热管网是城镇基础设施之一的特殊性,也是一条重要的设计原则。
1.0.4 本标准的内容只包括一般地区城镇供热管网的设计规定。对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地区进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设计时,还应注意遵守针对这些地区专门的设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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